為維護國人飲酒安全,自103年6月1日起,對已檢附依「進口酒類查驗辦法」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提供與我國相互承認之國外機關(構)2年內所簽發該批產品之檢驗報告、驗證證明或保證證明及保證文件等(含2年內援引該文件)
之伏特加酒,將進行2%比率抽驗甲醇。聯絡電話:02-23979491分機521 張小姐